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中物权法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,且对于物权法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,其中在用益物权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地役权,要想拿到地役权相关题目的分值,就要掌握其要件、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,接下来中公教育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。
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17条规定,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地役权。地役权,是指依合同约定,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。地役权的成立,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,享有权利的土地称“需役地”,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“供役地”。 其中《物权法》第 158 条规定,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